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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安徽省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分类处罚标准》的通知

关于转发《安徽省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
分类处罚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开发区)建设主管部门,各级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在肥各建设、监理和施工单位:
    现将《安徽省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分类处罚标准》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内容如下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城乡建设委),广德、宿松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局):

现将《安徽省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分类处罚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原《安徽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分类处罚标准》(建质函〔2015〕1301号)自即日起废止。同时,《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和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建法〔2015〕158号)与本《安徽省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分类处罚标准》中涉及到相同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处罚标准遵照本文规定执行。

 

安徽省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分类处罚标准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城乡建设委),广德、宿松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局):

现将《安徽省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分类处罚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原《安徽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分类处罚标准》(建质函〔2015〕1301号)自即日起废止。同时,《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和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建法〔2015〕158号)与本《安徽省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分类处罚标准》中涉及到相同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处罚标准遵照本文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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